(陕西律师)业主私改房屋结构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业主私改房屋结构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2023-03-16 15:47:33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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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芬芬

■ 故事梗概

吕某居住于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21号206室房屋内,李某、吴某居住于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21号306室房屋内,两家为楼上楼下邻居。

2005年左右,吕某二手购入上述206室房屋。2019年,李某、吴某二手购入上述306室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

2021年2月,吕某发现自家天花板有渗水现象,向物业报修后了解到李某、吴某家的卫生间被改动过,卫生间已不在原来的位置,遂要求李某、吴某恢复原位,但李某、吴某未能恢复,故吕某于2022年1月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吴某将卫生间恢复原位,李某、吴某在诉讼中承诺会恢复原位,吕某于是撤诉。但吕某撤诉后,李某、吴某未将卫生间复位,故吕某又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吴某将其居住的306室房屋的卫生间恢复原位。

■ 法院判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亲至现场查看,发现案涉小区比较老旧,306室房屋的卫生间已不在原来的位置,而是更改到原来设计为过道、客厅、卧室的位置,面积增大很多,且抽水马桶位于206室卧室的上方。被告李某、吴某称其购入306室房屋时,卫生间就在现在的位置,原告则称,两被告购入306室房屋时,卫生间虽在现在的位置,但两被告装修时又扩大了卫生间的面积。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两被告家房屋的卫生间更改了原来设计的位置,处于原告家卧室的上方,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给原告造成了较大困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当恢复原位。对于两被告辩称卫生间是由他人更改的意见, 法院认为,不管卫生间是由谁更改的,两被告作为306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按照建造设计时的用途使用该房屋,且在使用房屋时保障相邻方的合法权益,现两被告在使用自己房屋的过程中,对206室房屋的业主造成了影响,故其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吴某将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21号306室房屋的卫生间恢复原位。

■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4条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1.3条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业主购买房屋后,对房屋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故对房屋进行装修属于业主的合法权利。但是,根据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主装修行为绝对不可任性而为,在装修自有房屋时,业主应当考虑相邻物权人的权利保护,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

另外,本案中,虽然楼上业主辩称房屋改造行为非其实施,暂且不论其确有在装修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卫生间的事实行为,即便其完全未进行房屋主体结构的改造,基于其作为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其有义务按照房屋建造设计时的用途进行使用,且在使用房屋时保障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 典藏之语

对自己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是每个业主的权利,但装修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装修过程中,如有破坏性装修的情况,其装修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权益受损方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处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基于相邻权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2023年3月16日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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