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四川达州少年刘大蔚走私武器案再审公开宣判 无期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 四川达州少年刘大蔚走私武器案再审公开宣判

  • 原审量刑明显过重 无期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 发布时间:2018-12-25 13:51 星期二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网记者 王莹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省达州市人。刚年满18周岁不久,他便花了3万多人民币从台湾卖家手里购买了24支仿真枪,随后以走私武器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原判量刑明显过重,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网购24支枪形物原审被判无期

    根据原判认定的事实,2013年8月,刘大蔚与台湾卖家通过QQ联系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刘大蔚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定24支枪形物,商定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后,用支付宝付款3.054万元。

    台湾卖家将24支枪形物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部,交某公司报关出口至泉州通关入境。当年7月22日凌晨,这批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大蔚父母以“刘大蔚没有走私故意,涉案枪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大蔚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严惩的程度”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福建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决定再审。

    再审依法在法定刑以下改判

    2018年8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再审此案。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对原判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充分辩论,刘大蔚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其中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尚未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据也不充分;其作案时刚满18岁,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再审认为,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刘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明显过重。据此,福建高院对刘大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该再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在“物证的同一性即侦查机关扣押的枪形物是否系刘大蔚所选购的”以及“本案能否适用《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这两个问题上。

    案件宣判后,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也就相关情况作出了解释。

    焦点一:物证是否支持走私武器罪名成立

    再审过程中,刘大蔚的辩护人认为,作为证据的购物清单存疑,无法证明被查扣的24支枪形物是刘大蔚所购。且侦查机关在对枪形物进行取证时,开箱视频存在断裂,不排除被混淆、调换的可能,本案的物证同一性无法保证。

    而据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的录像视频却有瑕疵,但侦查机关查扣的枪形物与刘大蔚购物清单链接里的网页枪形物的品名、型号、外观等均能一一对应,足以证明本案的物证是同一的。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卖家购买仿真枪,并走私入关被查扣的事实。

    据介绍,根据侦查机关提取到的刘大蔚QQ聊天记录,刘大蔚曾与网友探讨交流关于仿真枪的材质、性能、杀伤力以及如何规避公安检查等,说明其对仿真枪的杀伤力和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刘大蔚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仿真枪时,用“狗”代表枪,用“狗粮”代表枪弹;订购仿真枪后编造虚假提货人信息,并为规避被查处风险而与卖家约定自行向物流公司提货;当得知所购的仿真枪被查扣后,立即将用于联系提货的电话号码卡丢弃停用;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知道在国内购买仿真枪是违法的。

    因此,刘大蔚主观上具有从台湾购买仿真枪走私入境的故意,也明知自己所购仿真枪在大陆是被禁止的,仍走私进口仿真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经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有2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因此,福建高院认定刘大蔚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焦点二:本案是否适用最新“两高”涉枪《批复》

    今年3月,“两高”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全国有类似案件适用该《批复》进行了判决。刘大蔚的辩护人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也应当在决定是否追究刘大蔚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适用《批复》。

    据此,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两高”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因此,福建高院认为,本案是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刘大蔚案件的再审,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但福建高院已充分考虑《批复》的主要精神,并在判决中予以体现。

    法制网漳州(福建)12月25日电


2018年12月25日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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