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店主持刀划伤3名滋事者 检察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店主持刀划伤3名滋事者

  • 检察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9-02-20 16:17 星期三

  • 来源:法制日报案件

  • □ 本报记者 申东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马某故意伤害罪拟不起诉一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公开审查,各方针对马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进行激烈讨论。在法律面前,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检察机关还认为3名滋事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15日22时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分局接到肖某某报警称:其朋友与别人打架,现场有人用刀将其朋友砍伤。  

    民警赶往事发地,也就是马某、何某夫妻俩所开的商店,发现店内一片狼藉,一台麻将机被掀翻在地,有明显打斗痕迹和血迹。 

    原来,报警的肖某某当晚和其朋友王某、董某酒后一起来到何某所开商店,寻找正在此处打麻将的于某讨要欠款,由于于某无力偿还,几人便将怒气撒在商店内的物品上,还将麻将机推翻,几人的行为遭到店主何某口头制止。 

    王某、肖某某、董某见状,不但没有罢手,反而要求何某偿还于某所欠款项,并持电警棍进行威胁、掐住何某脖子。就在这时,马某在商店里屋看到妻子遭3人威胁,赶紧出来制止,并要求3人离开商店。王某等3人一见马某出面,随即拿出电警棍威胁马某,并上前围殴马某,几人厮打在一起。

    王某拿起啤酒瓶将马某头部打伤流血,马某随手抓起柜台上的水果刀进行防卫,将董某脸部划伤、王某手臂和肚皮划伤。  

    马某头部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董某脸部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受伤情况未做鉴定。 

    2018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马某故意伤害罪拟不起诉一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公开审查。 

    “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挥刀,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面对公开审理中大部分人提出的质疑,以及现有的证据,此案的主要办案人,灵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董林认为,制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本案是王某伙同董某、肖某酒后到商店寻找于某索要欠款而引发的。

    本案中,王某等3人持电警棍威胁并掐住何某颈部,后持械围殴马某,马某和其妻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即便最后王某和马某交锋中属于一对一,但是其挥刀的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马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1人轻伤(二级),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王某的伤害并未造成重伤,因此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因此马某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该在正当防卫范畴。”董林说。

    董林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刀具进行防卫,造成1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最后,各方针对马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讨论。在法律面前,参加公开审查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认为,王某、董某、肖某持械无故滋事,造成1人轻伤、1人轻微伤,物品损坏价值3403元的后果,3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报请灵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3月12日 16:09
浏览量:0
收藏